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甲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乙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甲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丙房产集团需要购买5000吨甲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丙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000×520=260(万元),甲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丙集团承担,所以丙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乙物流公司转购。乙公司以500元/吨从甲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丙集团。丙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乙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乙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丙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甲厂购买,乙物流收取甲厂5万元代理费,则丙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乙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乙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丙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丙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000×520=260(万元),甲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丙集团承担,所以丙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乙物流公司转购。乙公司以500元/吨从甲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丙集团。丙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 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乙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 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乙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丙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甲厂购买,乙物流收取甲厂5万元代理费,则丙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乙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乙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丙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纳税筹划对任何企业都是必要且可行的。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税,实际上也就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法条款。 一、充分利用会计政策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我们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
2.八项减值准备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以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3.增值税的筹划。增值税包括进项税和销项税。所以增值税的筹划就包括进项税的筹划和销项税的筹划。笔者先谈谈进项税的筹划:我们知道,企业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大小及进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购货款时应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使当期进项税额能够足额计算。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有铁路、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或从事货运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才能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与国有的运输部门发生业务以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来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二是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4.工资奖金的筹划。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每位职工的月工资奖金在800元以内(含800元)的总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所以企业的工资奖金应在各个月份均匀发放,这样就能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5.成本费用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一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上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例如,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各种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所以,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以确保费用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转移到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我们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
2.八项减值准备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提或少提。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以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
3.增值税的筹划。增值税包括进项税和销项税。所以增值税的筹划就包括进项税的筹划和销项税的筹划。笔者先谈谈进项税的筹划:我们知道,企业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大小及进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购货款时应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使当期进项税额能够足额计算。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有铁路、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或从事货运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才能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应尽量与国有的运输部门发生业务以取得正规的运输发票来进行抵扣,增大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必须认真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负;二是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执行零税率,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免、抵、退”方式,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等地方税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4.工资奖金的筹划。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每位职工的月工资奖金在800元以内(含800元)的总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所以企业的工资奖金应在各个月份均匀发放,这样就能少缴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5.成本费用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企业一定要弄清楚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与财务上允许列支的费用的关系,使成本费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列支。例如,很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各种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未经批准不得扣除,所以,企业年末要检查有关扣除项目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以确保费用有效列支,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可按月预提坏账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未应收帐款余额的3-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据实计入当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全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账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哪一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例:某公司1997年1月销售商品20000件,单价100元,货款未收到,若采用直接冲销法处理,结果如下:(税金略)
1997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2000年核准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若某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提取坏账比例5‰,采用备抵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7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
2000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可见,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如下:
2000000×33%=660000(元)
(2000000-10000)×33%=656700(元)
660000-656700=3300(元)
仅这一笔业务,备抵法就使企业无偿使用国家税款3300元。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账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哪一种方法对减轻税负更为有利呢?
例:某公司1997年1月销售商品20000件,单价100元,货款未收到,若采用直接冲销法处理,结果如下:(税金略)
1997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2000年核准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若某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比例法,提取坏账比例5‰,采用备抵法处理,结果如下:
1997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
2000年确定为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可见,采用备抵法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交纳所得税数额是一致的,但备抵法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如下:
2000000×33%=660000(元)
(2000000-10000)×33%=656700(元)
660000-656700=3300(元)
仅这一笔业务,备抵法就使企业无偿使用国家税款3300元。
目前,我国有一大批外商投资公司,它们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企业背景假设 一家外商投资公司(CHC)投资了两家子公司,A公司(50%控股)和B公司(100%控股)。
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CHC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CHC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CHC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CHC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CHC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CHC在其相关费用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计算方便,我们假设CHC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CHC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5000)×15%;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4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
假设CHC的费用60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CHC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A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5000+6000×50/150),其应缴所得税450万元(10000-7000)×15%;B公司的费用为8000万元(4000+6000×100/150),其应缴所得税300万元??(10000-8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75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显而易见,如果CHC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CHC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CHC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CHC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
解决方案CHC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但是,对于CHC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我们设计CHC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CHC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安排,CHC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CHC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CHC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这种安排,CHC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负大大降低。当然,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CHC分配的间接费用过大,则CHC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期(如两免三减半),其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理论上,企业经过测算可以找到一个较佳的分配比例。
以此思路我们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我们假设CHC可将其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B公司200万元。CHC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CHC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即CHC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5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CHC所剩费用为3317万元(6000-300-2508+125)。CHC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其B公司分配额为1672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B公司的费用为5672万元。我们根据修正假设列表如下(见文后)。
虽然CHC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整体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其整体税负减轻了251万元(376-125)。
案例点评投资公司相关费用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要符合独立企业原则。不能直接将其相关费用分摊给其子公司,而要以独立企业之间提供专项服务的方式来分配相关费用。其中要注意“专项技术服务费”计价的问题。CHC若以其实际成本计价,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异议,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CHC进行价格调整。从实际操作来看,CHC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适当的利润率定价,再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其相关费用的处理可以顺利地得到合法解决。
CHC还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费用的分配依据,如采取以外方实收资本数的比例为分配技术研发费,以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市场调研费,以参加培训人数来分配内部培训费等等,其依据要科学、合理,体现子公司的受益关系。
另外,企业应注意的是这种服务协议的签订,必须要经过与合资企业中方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对于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中方很可能不会接受这种费用的分配。因为CHC的相关费用的分配会直接造成合资企业中中方利益的损失。必要时,还应考虑其他补偿方式。
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CHC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CHC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CHC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CHC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CHC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CHC在其相关费用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计算方便,我们假设CHC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CHC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5000)×15%;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4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
假设CHC的费用60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CHC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A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5000+6000×50/150),其应缴所得税450万元(10000-7000)×15%;B公司的费用为8000万元(4000+6000×100/150),其应缴所得税300万元??(10000-8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75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显而易见,如果CHC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CHC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CHC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CHC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
解决方案CHC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但是,对于CHC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
我们设计CHC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CHC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安排,CHC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CHC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CHC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这种安排,CHC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负大大降低。当然,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CHC分配的间接费用过大,则CHC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期(如两免三减半),其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理论上,企业经过测算可以找到一个较佳的分配比例。
以此思路我们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我们假设CHC可将其直接费用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B公司200万元。CHC将其间接费用5700万元的40%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CHC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即CHC提供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5700×40%×(1+10%),其应缴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CHC所剩费用为3317万元(6000-300-2508+125)。CHC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分配额为836万元,给其B公司分配额为1672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5836万元,B公司的费用为5672万元。我们根据修正假设列表如下(见文后)。
虽然CHC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25万元,而因此减少的整体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其整体税负减轻了251万元(376-125)。
案例点评投资公司相关费用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要符合独立企业原则。不能直接将其相关费用分摊给其子公司,而要以独立企业之间提供专项服务的方式来分配相关费用。其中要注意“专项技术服务费”计价的问题。CHC若以其实际成本计价,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异议,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CHC进行价格调整。从实际操作来看,CHC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适当的利润率定价,再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其相关费用的处理可以顺利地得到合法解决。
CHC还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费用的分配依据,如采取以外方实收资本数的比例为分配技术研发费,以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市场调研费,以参加培训人数来分配内部培训费等等,其依据要科学、合理,体现子公司的受益关系。
另外,企业应注意的是这种服务协议的签订,必须要经过与合资企业中方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对于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中方很可能不会接受这种费用的分配。因为CHC的相关费用的分配会直接造成合资企业中中方利益的损失。必要时,还应考虑其他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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